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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獨基督

出自基督徒百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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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基督:「唯獨基督」

1. 亞當犯罪墮落之後,他與其後裔全人類成為背約的罪人,落在「行為之約」的咒詛刑罰中。然而,因神愛我們的大愛,以豐富的恩典憐憫,設立「恩典之約」,藉著主基督的十架寶血救贖,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拯救出來,救拔亞伯拉罕的後裔(約5:19-30; 6:38-40; 17:3-12; 弗1:3-14; 3:11; 太1:21; 來2:14-16)。這是在創世以前就定規的「救恩計畫」(彼前1:2, 19-20; 來10:5-10; 徒2:23; 4:28)。

2.《 聖經》清楚顯示神的「救恩計畫」實現在選民身上,他們是祂特別揀選的子民,根據祂所設立的「恩典之約」,使他們得救得永生(詩65:4; 106:5; 太22:14; 24:22, 24, 31; 路18:7; 羅8:28-30, 33; 11:28; 西3:12; 帖前5:9; 多1:1; 彼前1:1-2; 2:8-9; 啟17:14)。神的揀選乃是在創立世界以先,在基督里選民蒙揀選,他們的名字在創世之前,就已經寫在羔羊生命冊上了(弗1:4; 帖前1:4; 帖後2:13; 提後1:9; 啟13:8; 17:8)。

3. 神的揀選,並非根據祂預見這些人會悔改相信(羅9:11-13, 16; 10:20; 林前1:27-29; 提後1:9);這些人之所以會悔改相信,乃是神揀選的結果,並非原因(弗1:12; 2:20; 約15:16; 徒13;48; 腓1:28-29; 2:12-13; 帖前1:4-5; 帖後2:13-14; 雅2:5)。蒙揀選的人,必定會得著在基督耶穌里的救恩和永遠的榮耀(羅11:7; 提後2:10; 彼後1:10-11)。

4. 神 藉著 「恩典之約」的中保耶穌基督,將救恩白白賜給罪人(羅8:3; 3:20-21; 賽42:6)。罪人必須相信耶穌基督才能得救(約3:16; 羅10:6,9; 加3:11),這是「恩典之約」的要求。凡在主基督里蒙揀選的人,必蒙聖靈重生,賜給他們信心,使他們願意選擇相信而得救,這是「恩典之約」的應許(結36:26-27; 約6:44-45)。選民在主基督里,得著「恩典之約」的一切恩福(來9:15-17; 7:22)。

5. 「恩典之約」的彰顯,在歷史上分為「律法」與「福音」兩時期;其施行方式,因而有階段性的不同(林後3:6-9)。在律法時期,恩典之約是藉著話啟示、應許、割禮、獻祭、摩西律法來施行,這些都是預表那將要來的基督(來8-10; 羅4:11; 西2:11-12,17; 林前5:7)。在律法時期中的選民,藉著聖靈在他們心中噝校高^這些預表,就信靠所應許的彌賽亞(來11:13; 約8:56)。這是恩典之約在舊約的施行(加3:7-9,14)。

6. 在福音時期,舊約所預表的一切,因著主基督的來臨得到應驗實現(西2:17)。恩典之約的施行,乃是藉著傳揚聖道、施行洗禮與聖餐(太28:19-20; 林前11:23-25)。這是對萬國萬民中的選民(太28:19; 弗2:15-19),以完備榮耀的福音,表明此約的意義(來12:22-27; 耶31:33-34)。這是恩典之約在新約的施行(路22:20; 來8:7-9)。所以,舊約與新約並非兩個本質不同的約,乃是同一的恩典之約,都是以主基督為中心,只是彰顯施行方式不同(加3:14,16; 徒15:11; 羅3:21-23,30; 4:3,6,16-17,23-24)。

7. 「恩典之約」的中保是主耶穌基督,這是神的美意定規計畫(彼前1:19-20; 提前2:5)。神在萬古之先,就將祂所揀選的子民賜給主基督為後裔(約17:6; 詩22:30; 賽53:10; 來2:10-16),到了預定的時候,使他們藉著主基督蒙救贖,他們的蒙召、稱義、成聖、得榮耀,都是在基督里(賽55:4-5; 林前1:30)。

8. 神的兒子耶穌基督,是三位一體真神的第二位格,到了日期滿足的時候,就道成肉身降世為人,取了完全的人性(約1:1,14; 約壹5:20; 腓2:6; 加4:4)。所以,主基督是聖子的位格,具完全的神性與人性。基督的神人二性,不相混亂,不相交換,不能分開,不能離散(路1:35; 西2:9; 羅9:5; 彼前3:18)。基督是完全的神與完全的人,所以是神與人之間唯一的中保(羅1:3-4; 提前2:5)。這真是大哉敬虔的奧秘,無人不以為然!(提前3:16)

9. 主基督執行其中保職分,完全順服獻上自己為贖罪祭,成就了一次永遠的救贖大工,全然滿足了父神的公義(羅5:19; 來9:14,16; 10:14)。祂付出贖價,使得父所賜給祂的人得以與神和好,使他們在光明中同得天國榮耀的基業(但9:24,26; 西1:19-20; 弗1:11,14; 約17:2; 來9:12,15)。

10. 主基督的贖罪,是為了蒙揀選的子民(太1:21; 來2:16),藉著祂的捨命之死,完全償清了選民(祂的羊)所欠的罪債(約6:37-40; 10:10,15-18,26-30; 太25:31-34)。祂在十架受死流血,為他們獻上了確定、真實、完美的贖罪祭,將他們買贖回來,與神和好,承受天國永遠的基業(太26:28; 弗5:25-27; 徒20:28; 但9:24,26; 西1:19-20; 弗1:11,14; 來9:15)。

11. 對神的選民,主基督的贖罪,是一次永遠的付出贖價,已獲得贖罪的實際果效,並非只是提供贖罪的可能性而已(多2:14; 啟5:9; 來9:12)。主基督身為祂子民的大祭司,在上十架前夕,祂只為屬祂的人陡媯s17:2,4,6,9,12,20,24);大祭司的代穠ο笈c代贖對象是相同的。主基督既為屬祂的人代求,也就為屬祂的人代贖,所以祂贖罪對象是選民,其贖罪果效是確定成就在祂子民身上的(羅8:28-30,31-9; 林前5;7; 林後5:14-15; 羅5:6-8)。

(節選自 呂沛淵 《五大唯獨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