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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误圣经第三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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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默示 - 《聖經》默示之真義


巴刻 (James I. Packer),「默示」“Inspiration”。《聖經新辭典》,上冊。香港﹕天道書樓,中國神學研究院,1993 (初版)。頁686-689。

[這整章取自巴刻(J. I Packer)所著,從The New Bible Dictionary《聖經新辭典》,香港﹕天道,中神。ALMEGA 電子版,由編者按《聖經新辭典》英文第一版 (1962)修訂。]

英文“inspiration”(意即「呼進」)這名詞源出拉丁文,是英文《聖經》對《提摩太後書》3:16theopneustos一字的翻譯。例如《欽定版聖經》(Authorized Version,即 King James Version) 譯作「《聖經》都是由神呼進的(「默示」,inspired)而賜下的,於教訓、督責、使人歸正、教導人學義,都是有益的。」而《修訂標準版》 (Revised Standard Version) 譯作「《聖經》都是由神的呼進(「默示」,inspired)的。這並沒有改善 Authorized Version 的譯法,因為 theopneustos 其實意指神的「呼出」,而不是「呼進」。在上世紀,伊華德(Ewald)及克力墨(Cremer)提倡說,該形容詞有主動的含義,指「呼吸聖靈」(breathing the Spirit),而巴特(Karl Barth)好像同意這看法,按他的註解,這字不單指「由神的靈所賜予、充滿和管治」,也是指「把神的靈主動地呼出、到處擴展,與公佈」(ChurchDogmatics, I.2,英譯本,1956,頁504)。但華爾菲德(Benjamin B.Warfield)在1900年已毋庸置疑地顯示,這字只可能有被動的意思。這觀念不是說神藉《聖經》來呼吸,或是說《聖經》把神呼出來,而是說神已把《聖經》呼出來。保羅這話的意思,不是說《聖經》賦予人靈感(雖然這是真確的),乃表示《聖經》是神的產品,我們必須按此理解來處理它、尊重它。

在《舊約聖經》,神的「呼吸」或「靈」(希伯來文:ruah,nesama)是指神能力的主動伸展,不論是在創造(《詩篇》33﹕6;《約伯記》33﹕4;參:《創世記》1﹕2,2﹕7),掌管宇宙(《約伯記》34﹕14),啟示先知或藉著先知發出啟示(《以賽亞書》48﹕16,61﹕1;《彌迦書》3﹕8;《約珥書》2﹕28起),重生(《以西結書》36﹕27),或是審判(《以賽亞書》30﹕28,33)。按《新約聖經》的啟示,這神的「呼吸」(希臘文:pneuma)是三一神之中的一個位格。神的「呼吸」( 意即聖靈產生《聖經》),成為傳達屬靈悟性的媒介。不論我們把pasa graphe看作「整部《聖經》」或「每段經文」,也不論我們是依從AV或Revised Version來譯出這句子(RV作「凡是神所默示的《聖經》(經文)都有益處……」,這也是可能的譯法),保羅的意思都十分清楚。他肯定說凡屬《聖經》之列,在「神聖著作」中佔一席位的(RV對第15節hiera grammata的譯法),因為是由神呼出的,所以對我們信仰和生活的指引都是有益的。


根據保羅這節經文,英語世界的神學家時常採用“inspiration”( 「靈感」、默示)這字,去表達《聖經》擁有神根源和本質這觀念。在主動方面,這名詞顯示神呼出而產生《聖經》的作為;被動方面,這名詞表示《聖經》擁有受默示的特質。這字同時用來泛指神的影響,因這影響,接受神啟示的人間媒介先知、詩人、智者和使徒 — 不單宣講了,也寫下了神的話。

I 《聖經》受神默示的概念


根據《提摩太後書》3﹕16,神所默示的就是《聖經》這本書。神默示的工作,並不止於在《聖經》作者身上(好像神把所要講的概念告訴他們後,就讓他們自己找方法表達出來),而是以成文的作品為終點。由神呼出的乃是《聖經》—graphe,寫成的經文。這裏主要的概念是說:所有《聖經》跟先知的講章—不論是口頭宣講的或書寫下來的講章,都有同一的特色(參:《彼得後書》1﹕19-21,所有「《聖經》的預言」都有神為根源;見:《耶利米書》36章;《以賽亞書》8﹕16-20)。那就是說,《聖經》不單是人的話、人的思想計劃和技藝的成果,也同樣是神的話,藉著人的口講出來或藉著人的筆寫出來。換而言之,《聖經》有雙重的作者,人只不過是次要的作者;主要的作者就是三一神的聖靈,藉著祂的主動、督促和光照,又在祂的指導下,每一個作者做他分內的工作。

神對先知的啟示主要是通過話語。不錯,啟示常有異象的層次,但即使「異象中的啟示也是話語上的啟示」(L. Koehler, Old Testament Theology,英譯本,1957,頁103)。卜仁納(Brunner)曾指出:「先知自稱所傳講的話,是他們直接從神領受的,並受神託付按他們所領受的複述出來……。在這裏,我們或許可以找到最貼切的類比,得以說明逐字靈感說的意思」(Revelation and Reason,1946,頁122,註9)。這說法一點不錯,只是我們所找到的不單是這理論的類比,也是它的範例。另外,「理論」這詞也不恰當,因為所說的乃是《聖經》本身的教義,《聖經》的默示應跟先知默示有同一的神學定義:指整個默示過程(這正如先知的默示一樣,無疑具有多種心理形態),神為向祂子民(並透過他們向普世)傳遞救恩知識,透過這過程感動那些被祂揀選和準備的人(參:《耶利米書》1﹕5;《加拉太書》1﹕15),使他們準確地寫出祂要寫下的東西。因此,《聖經》的默示本質上是話語的默示,因為神所呼出的《聖經》是由神所賜的話所構成。


因此,默示的《聖經》是成文的啟示,正如先知的講道是口頭的啟示。《聖經》有關神在救贖歷史中揭示自己的記載,不單是人對啟示的見證,本身乃是啟示。《聖經》的默示在啟示的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環,因為在《聖經》裏,神告訴教會祂在歷史上的救贖工作,並對這救贖在祂永恆計劃中所佔的地位作出權威性的解釋。「耶和華如此說」一語,可恰當地放在每卷《聖經》的前頭,就如在《聖經》所載先知個別信息之前一樣(按照庫勒(Koehler)的計算,共有359次,上引書,頁245)。所以,默示確保《聖經》所聲明的一切事的真實性,正如先知的默示保證他們描繪神心意的真確性。(這裏所說的「真理/真確性」是指人的話和神心意的相符,不論在事實或意義的範圍內。)作為從神人類的創造主和合法君王而來的真理,《聖經》的教訓好像先知的聖言、曉諭那樣,都帶有神的權柄。


II 《聖經》的陳述

「正典」這概念,就是某文獻或文獻集對神的啟示作出永久性權威記載,這概念可追溯到摩西在曠野寫下神的律法一事(《出埃及記》34﹕27起;《申命記》30﹕9起、24起)。《新約》和《舊約》的作者們都毫無疑問及無可質疑地相信:《聖經》所陳述的話,不論 是歷史性或神學性的都是真實的,都是神的話,因此具有神話語的權威。「正典」的數目雖有增加,然而「正典性」這概念背後的默示觀,自開始即已全備,且在整本《聖經》中歷久不變。按《聖經》所顯示的,這默示觀包括兩個信念。

1. 《聖經》的話是神自己的話。《舊約》的經文認為摩西的律法和先知的話,不論口講或成文的,都是神自己的言語(參:《列王記上》22﹕8-16;《尼希米記》8章;《詩篇》119篇;《耶利米書》25﹕1-13,36章等)。《新約》作者認為整本《舊約聖經》就是「神的聖言」(《羅馬書》3﹕2),有先知聖言的特色(《羅馬書》16﹕26;參:1﹕2;3﹕21),是聖靈感動和教導人而寫成的(《彼得後書》1﹕20起;參《彼得前書》1﹕10-12)。當基督和祂的使徒引用《舊約》經文時,不單是說這是摩西或大衛或以賽亞所說的話(見《馬可福音》7﹕10,12﹕36,7﹕6;《羅馬書》10﹕5,11﹕9,10﹕20等),也說這是神藉這些人說的話( 見《使徒行傳》4 ﹕ 2 5 ,28﹕25等),有時更簡單的來說,這是「祂」(神)所說的(如《哥林多前書》6﹕16;《希伯來書》8﹕5、8),或這是聖靈所說的(《希伯來書》3﹕7,10﹕15)。再者,《舊約》的陳述,按上下文來看不是神直接說的,也被《新約》作者引為神的話(《馬太福音》19﹕4-5;《希伯來書》3﹕7;《使徒行傳》13﹕34-35,分別引自《創世記》2﹕24;《詩篇》95﹕7;《以賽亞書》55﹕2)。同樣,保羅提到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和祂對法老的恐嚇,兩番話都早在《聖經》記載還未寫下之前便已講出,保羅卻聲言這是《聖經》對這兩人所說的話(《加拉太書》3﹕8;《羅馬書》9﹕17);可見他如何把《聖經》的陳述相等於神的話語。


2. 在產生《聖經》的過程中,人的責任只是傳遞他所領受的。從心理學觀點來看,在外在形式這方面,人間作者顯然對《聖經》的形成大有貢獻,包括歷史上的考究、神學上的默想、語言的體裁等。每卷《聖經》在某方面來說,是它的作者的文學創作。但從神學觀點來看,在內容方面,《聖經》認為人間作者沒有甚麼貢獻,《聖經》完全是神的傑作。這個信念是根源於《聖經》信仰的創始者之自我意識,他們全部宣稱,他們所說的或(對先知和使徒而言)所寫的,是名副其實的「他者」神自己—的話。先知(包括摩西在內:《申命記》18﹕15,34﹕10)聲稱他們是說出耶和華的話,在以色列人面前展示耶和華向他們顯明的信息(《耶利米書》1﹕7;《以西結書》2﹕7;《阿摩司書》3﹕7-8;參《列王記上》22章)。拿撒勒人耶穌宣稱祂口中的話乃是祂父神所賜予的(《約翰福音》7﹕16,12﹕49-50)。使徒以基督的名義教導和發佈命令(《帖撒羅尼迦後書》3﹕6),等於宣稱擁有祂的權柄和批準(《哥林多前書》14﹕37),他們又聲言所講的事情和話語都是神的靈教所教導的(《哥林多前書》2﹕9-13;參:基督的應許,《約翰福音》14﹕26,15﹕26-27,16﹕13起)。這些說法不啻宣稱有神的默示。由於他們作了這些宣稱,以先知和使徒的著作全然為神的話,正如「神的指頭所寫出來的」兩塊法版(《出埃及記》24﹕12,31﹕18,32﹕16),全然是神的話一樣,這便自然的成了《聖經》信仰的一部分。基督和使徒們經常訴諸《舊約》的權威,明顯地見證了《聖經》由神默示這事實,他們的做法等於把猶太人的《聖經》列為基督教的經典。

《舊約》整套著作都有先知為基督作的見證(《約翰福音》5﹕39-40;《路加福音》24﹕25起、44-45;《哥林多後書》3﹕14起),而且按神的心意,特為教導基督的信徒而設(《羅馬書》15﹕4;《哥林多前書》10﹕11;《提摩太後書》3﹕14起;參《希伯來書》第3,4章對《詩篇》95﹕7-11的註釋,事實上整本《希伯來書》的主要重點都是以《舊約》經文為根據)。基督堅稱《舊約》的話是「不能廢去的」(《約翰福音》10﹕35)。祂告訴猶太人,祂來不是要廢去律法和先知(《馬太福音》5﹕17);他們若認為祂要這樣做,就弄錯了;祂來做的剛好相反藉著成全律法和先知,見證兩者都有神的權威。律法是存到永遠的,因為它是神的話(《馬太福音》5﹕18;《路加福音》16﹕17);預言特別是關乎祂自己的預言—必須應驗,原因也相同(《馬太福音》26﹕54;《路加福音》22﹕37;參《馬可福音》8﹕31;《路加福音》18﹕31)。對基督和祂的使徒而言, 援引《舊約聖經》總是平息議論的最終方法( 參《馬太福音》4﹕4、7、10;《羅馬書》12﹕19;《彼得前書》1﹕16等)。


《新約》作者自由地引述《舊約》,按自己的目的,隨意在《七十士譯本》與《他爾根》(Targums)之中作出選擇,甚或臨時自譯希伯來文,有學者因此認為他們不相信原本字眼由神默示。然而,《新約》作者所關心的不是字句本身,而是字句的真義;近代的研究顯示了這些引述兼有解釋和應用,而這種援引《舊約》的方法在猶太人當中十分普遍。《新約》作者們希望藉著所援引的形式,指出經文真正(即基督教)的意義和應用。在大多數的情況下,他們似乎嚴謹地應用有關基督和教會與《舊約》關係的明確神學原則,藉此突顯經文的意思。(見C. H. Dodd, According to the Scriptures, 1952; K. Stendahl, The School of St. Matthew, 1954; R. V. G. Tasker,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Testament 2, 1954; E. E. Ellis, Paul’s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, 1957。)


III. 神學的聲明

在列明《聖經》的默示觀時,有四方面適宜加以否定。

1. 默示所指的不是機械化的默寫,或是不由自主的書寫,或牽涉終止作者思維的任何程序。這類默示的觀念可在《他勒目》(Talmud)、斐羅(Philo)和教父(Fathers)們的著作中找到,但在《聖經》裡卻找不到。《聖經》作者在寫作時從神所領受的指示和管制,並不是一般物質上或心理上的力量,它並沒有削弱他們寫作的自由、自發性和創作性,反而在這些方面有所提昇。

2. 在默示中,沒有抹殺執筆人的個性、風格、觀點和文化背景,但這並不表示神對他們的管制不完全,也不表示他們把神託負要傳遞的真理寫下來時,必然把真理歪曲了。華爾菲德(B. B. Warfield)曾溫和地取笑此種看法,說這看法若是正確的話,當神希望保羅的書信成書時,「祂必得來到地上,苦苦檢視祂在地上所看見的人,滿心焦慮地尋找一個大體上最可能達成祂心意的人,然後強暴地把自己希望藉他表達出來的資料,強加在他身上,不理他本身的傾向,又盡量避免他強頑的特徵冒出,以致資料有所損失。其實,事實完全不是這樣發生。倘若神希望賜給祂的子民像保羅書信那樣的系列信件,他便準備了一個保羅去寫出來,而祂委以這責任的保羅,也是一個會自發地寫出這些書信的保羅」(The Inspiration and Authority of the Bible, 1951,頁155)。


3. 默示這特質只屬於受默示的作者所寫出的原文,傳遞原文的過程中所衍生的訛誤則稱不上「默示」。因此,承認《聖經》的默示更顯出精細的「經文鑑別學」這項工作的急切性,好藉著鑑別的工夫排除這些訛誤,並確定原來的正文。

4. 《聖經》著作的靈感不應等同於偉大文學作品的靈感,就算《聖經》的著作事實上是偉大的文學作品(這是常有的情形),也不例外。《聖經》的默示觀所著眼的不是作品的文學水準,而是它作為神的成文啟示的特性。( 參﹕ 《聖經新辭典》其他文章﹕ * 「靈」, 「聖靈」; * 「先知宣講」;*「《聖經》」;*「權柄」;*「《舊約》正典」;*「《新約》正典」;*「解釋《聖經》」。)

書目:Benjamin B. Warfield, The Inspiration and Authority of the Bible, 1951(大部分有關的資料亦在他的 Biblical Foundations, 1958, chs. 1 and 2 ); Abraham Kuyper, Encyclopaedia of Sacred Theology, 英譯本,1899; J. Orr, Revelation and Inspiration, 1910; Carl F. H. Henry, ed., Revelation and the Bible, 1958; Karl Barth, Church Dogmatics, I. 1,2 (The Doctrine of the Word of God),英譯本,1936, 1956; W. Sanday,Inspiration, 1893; R. Abba, The Nature and Authority of the Bible, 1958; J. W. Wenham, Christ and the Bible, 1972, 中譯:《基督與聖經》,香港﹕種籽出版社; G. C. Berkouwer, Holy Scripture, 1975; G. Kittel, ed.,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, vol. 1, 頁742-73 (s.v. grapho), 及vol. 4, 頁1022-91(s.v. nomos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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